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寓美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健祐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賴建宏律師
莊佳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稑
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仲介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