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商越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勇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2,060 元,應繳
裁
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3,172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