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東順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怡綾
一、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王岍翔核發
支
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17892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9,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