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東順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綾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王岍翔核發支   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17892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9,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