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黃逸銘
代 理 人 尤英夫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台強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