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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黃逸銘 代 理 人 尤英夫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強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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