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7號 原   告 蔡元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盛山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 被   告 張宏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被告應自民國107 年9 月12日起至108 年9 月11日 止,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78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809,360 元(計算式:150,780 元×12=1,809,36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