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楊子靚
訴訟
代理人 李奇芳
律師
被 告 威齊織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軍平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
以十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
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
訴之
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
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原告就此受確認判
決之
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原
告係民國00年0出生之人,算至強制退休年齡65歲顯逾10年,依
此計算原告10年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312萬元
(計算式:月薪26,000元×12月×10年=312 萬元),至訴之聲
明第2 項、第3 項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則併入聲明第1 項計算。
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31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
並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5,94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