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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楊子靚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律師 被   告 威齊織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軍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 以十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 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 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原告就此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原 告係民國00年0出生之人,算至強制退休年齡65歲顯逾10年,依 此計算原告10年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312萬元 (計算式:月薪26,000元×12月×10年=312 萬元),至訴之聲 明第2 項、第3 項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則併入聲明第1 項計算。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 並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5,94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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