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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修繕漏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澔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書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張碧雲律師 被   告 運通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耀楨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000元(即原告陳報所 需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3,000元,尚應補繳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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