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5號
原 告 麗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登木
原告與
被告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等間
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1,
6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