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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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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   告 黃川庭 原告與被告振美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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