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崧聖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浩程
被 告 向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宏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574元(即本院
107年度司執字第91197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
債權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