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正漢
一、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黃立中、
被告久
玖廣告工程有限公司、力建中、京冠廣告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
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5737 號),除債務人黃立中
外,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767 元,應繳
第一審
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