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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債務人黃立中、被告久   玖廣告工程有限公司、力建中、京冠廣告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5737 號),除債務人黃立中   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767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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