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王美華
訴訟
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
履約保證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