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3號
聲 請 人 東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東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商務仲裁執
行裁定事件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
就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民國107 年9 月11日106 年度工仲協字第05
2 號仲
裁判斷准予
強制執行,依
上開仲裁判斷書
主文第一項
所載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535,111 元。是本件標
的金額為4,535,111 元,依仲裁法第52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