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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3號 聲 請 人 東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商務仲裁執 行裁定事件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 就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民國107 年9 月11日106 年度工仲協字第05 2 號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535,111 元。是本件標 的金額為4,535,111 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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