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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79號 原   告 江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細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8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而其中 請求被告給付預告期間工資82,800元部分所應徵之裁判費1,000 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其二分之一計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714元(計算式:39,214元-500元=38,7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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