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79號
原 告 江俊男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細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8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而其中
請求被告給付預告
期間工資82,800元部分所應徵之裁判費1,000
元,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收其二分之一計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714元(計算式:39,214元-500元=38,7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