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琁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怡琁
上列原告與
被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
1,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