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89號
原 告 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榮宗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
原告與
被告春誠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
1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