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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00號 原   告 力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志 被   告 唐苙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 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 主張被告自民國107 年1 月29日下午17時起已原告員工,而被 告係民國00年0出生之人,算至強制退休年齡65歲顯逾十年,依 此計算被告十年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68 萬元 (計算式:日薪1,300 元×30日×12月×10年=468 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6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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