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陳湘涵
陳標
陳南興
陳俊吉
原告等與
被告百立交通有限公司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98,0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