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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萬振昌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謝發初核發支   付命令(案號為106年度司促字第24109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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