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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千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嬿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達餘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6年度司促字第24275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   判費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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