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瑞皇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科廷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98,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