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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機具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マイスタ一有限會社 法定代理人 難波敏行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被   告 奇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登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機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96,500元(即原告陳報之系爭 機具設備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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