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マイスタ一有限會社
法定
代理人 難波敏行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
律師
被 告 奇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登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機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96,500元(即原告陳報之
系爭
機具設備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