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林彥宇即杉林園藝景觀企業社
原 告 展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良
原告與
被告銘登營造有限公司間
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9,36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