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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林彥宇即杉林園藝景觀企業社 原   告 展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良 原告與被告銘登營造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9,36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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