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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宏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文彬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引航者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73,2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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