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宏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駱文彬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引航者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73,2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