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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簡近翯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   告 杜特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叔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 以十年計算。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31 元,並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8,4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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