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簡近翯
訴訟
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
被 告 杜特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叔銓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
以十年計算。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31
元,並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8,4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