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簡廷翯
訴訟
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
被 告 杜特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叔銓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
日所為之裁定,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簡廷翯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係由原告簡廷翯提起本訴,
惟誤載為「
原告簡近翯」,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