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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徐海峽       王夢召       范小柯       范杰賓       王新堂       宋江勛       曹永       范瓊寬       冷文兵       李波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景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昶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14,753,700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41,888 元,暫免徵 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70,944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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