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徐海峽
王夢召
范小柯
范杰賓
王新堂
宋江勛
曹永
范瓊寬
冷文兵
李波海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吳景芳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建昶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14,753,700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41,888 元,暫免徵
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70,944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