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蔡月染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全鑫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1,
8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