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昱
原告與
被告王清標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1,628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