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鄭國政
訴訟
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原告與
被告高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高利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間
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849,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