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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曾天才即福工程行 原   告 璟錡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天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   公司、陳慶男、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盧昭霞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5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88,72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43,9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2,9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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