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上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崑煌
原告與
被告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69,8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