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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上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煌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69,8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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