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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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