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蘇宜彬
訴訟
代理人 萬維堯
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
被告國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12,5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其中請求給
付工資(即加班費)計2,304,000 元,應徵裁判費23,869元部分
,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即11,935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2,033
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51號受理
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
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