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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蘇宜彬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國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12,5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其中請求給 付工資(即加班費)計2,304,000 元,應徵裁判費23,869元部分 ,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即11,935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2,033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51號受理 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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