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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英德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于翔 原   告 聯鴻不鏽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至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被告臺灣熱傳股份有限   公司、宥勝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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