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三鳳宮)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原告與被告跨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