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陳明良
原告與
被告宏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8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
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5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