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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永棋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欣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6041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74,27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78,4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77,9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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