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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顏立富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被   告 精誠廣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堯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25,485 元, 提撥勞工退休金329,760 元至勞退專戶,訴訟標的金額為2,055, 245 元,第一審裁判費為21,394元,惟其中請求給付 1,110,655 元(即加班費956,980 元與特別休假未休之折算工資153,675 元 )所應徵收之裁判費12,088元,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6,044 元。 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5,350元(計算式:21,394元-6,044 元= 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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