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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陳長成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城市傳媒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2,3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65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案件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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