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賢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勳聰
原 告 禾美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勳聰
原告與
被告黃秀娣、黃雲嶽、蔡筱親、薛筱儒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
30,5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15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