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大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玉枝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陸紀康
被 告 華友聯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炤文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重劃區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
68,0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重劃後受分配土地面積1,736㎡×
評定單價38,000元/㎡=65,9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
,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