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大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陸紀康 被   告 華友聯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炤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區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 68,0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重劃後受分配土地面積1,736㎡× 評定單價38,000元/㎡=65,9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 ,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