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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協同辦理旅館業登記證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大號文創整合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鴻 被   告 公民旅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旅館業登記證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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