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大號文創整合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瑞鴻
被 告 公民旅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
當事人間協同辦理旅館業登記證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