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永基租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昱吉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
律師
被 告 連興和樂開發有限公司鳳山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