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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延林汽車修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基銘 被   告 黃勝聰       羅浤珈       洪進財       梁鈦       莊富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2,400 元( 即兩造間如僱傭關係存在時,算至94年6 月30日止,被告得向原 告請求退休金之概算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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