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延林汽車修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基銘
被 告 黃勝聰
羅浤珈
洪進財
梁
惟鈦
莊富麟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2,400 元(
即
兩造間如僱傭關係存在時,算至94年6 月30日止,被告得向原
告請求退休金之概算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