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孫志雄 被   告 上頂至善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佳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起訴以被告上頂至善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被告管委會)之權限 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主任委員之權限為1 萬元為由,訴之 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管委會之主任委員與巽頂電訊科技有限 公司所訂立之ETC 裝置合約為無權代理,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禁 止被告管委會,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支付工程款項予巽頂電訊 科技有限公司、信烽工業有限公司,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工程 合約總價85,000元、158,200 元核定之。又原告以被告管委會無 權暫緩實施撤除中班車道保全管理員,且未經住戶同意,設置車 道ETC 裝置並妨害住戶出入大樓為由,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 管委會不得以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方式限制住戶出入大樓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上頂至善大樓107 年5 月11日第2 次 臨時區權會表決無效,自屬財產權訴訟,而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 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165 萬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五項請求被告管委會給付溢 付之管理員薪水108,000 元予上頂至善大樓區分所有權人,訴訟 標的金額則為108,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1,20 0 元(計算式:85,000元+158,200 元+165 萬元+108,000 元 =2,001,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