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張資松
訴訟
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原告與
被告益升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9,6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