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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名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修平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鋐錕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7972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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