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呈祥
原告與
被告蘇榮貴、順記貿易有限公司、利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9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