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洪進財
訴訟
代理人 劉硯田
律師
原告與
被告非鐵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074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慧君